98年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上限如下

()因同一疾病每次住院部分負擔上限:3萬元。

()每年住院部分負擔上限:5萬元

前列住院部分負擔上限之適用範圍,以保險對象於急性病房住院30日以下或慢性病房住院180日以下所應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為限,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不予給付之項目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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