部分負擔

到診所或醫院看病時,除了全民健保幫我們付的醫療費用之外,自己也要負擔一小部分的錢,也就是所謂的「部分負擔」
一般看門診,要付的費用包括以下幾項:門診基本部分負擔、門診藥品部分負擔。如果您在門診還有接受復健物理治療或中醫傷科治療,那麼您還要多給付「門診復健(含中醫傷科)部分負擔」;如果您被安排住院,那麼您在出院時須付「住院部分負擔」。

1.門診基本部分負擔

醫院層級 西醫門診 急診 牙醫 中醫
經轉診 未經轉診
醫學中心 210元 360元 450元 50元 50元
區域醫院 140元 240元 300元 50元 50元
地區醫院 50元 80元 150元 50元 50元
診 所 50元 50元 150元 50元 50元

註:
(1)凡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,門診就醫時不論醫院層級,基本部分負擔費用均按診所層級收取 50元。
(2)門診手術及住院患者出院後30日內第一次回診視同轉診,依並得由醫院開立證明供病患使用,按經轉診規定收取部分負擔。

2.門診藥品部分負擔

藥費

部分負擔費用

100元以下

0元

101~200元

20元

201~300元

40元

301~400元

60元

401~500元

80元

501~600元

100元

601~700元

120元

701~800元

140元

801~900元

160元

901~1000元

180元

1001元以上

200元

3.門診復健(含中醫傷科)部分負擔
如果您有在門診進行復健物理治療或中醫傷科治療,那麼同一療程自第2次起,每次只須自行負擔50元。

4.住院費用部分負擔
住院費用是以病房種類及住院日數規定不同的部分負擔比率,即使用急性病房之部分負擔比率高於慢性病房。其目的是希望民眾生病住院時,過了急性期,就應該回家療養或轉入慢性病房。

部分負擔比率表

病房別

部分負擔比率

5%

10%

20%

30%

急性病房

-

30日內

31~60日

61日後

慢性病房

30日內

31~90日

91~180日

181日以後

 

5.現行健保法第33條、35條已明定保險對象就醫應自行負擔部分費用;同法第 36條並規定,保險對象因重大傷病、分娩、接受預防保健服務及於山地離島 地區就醫時,免自行負擔費用。又依同法第37條規定,低收入戶成員之就醫 部分負擔,係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。

6.另病患如持有身心障礙手冊門診時,依本保險門診部分負擔作業規定,不分 層級,門診基本部分負擔一律依基層診所(50元)收取。

7.免除部分負擔的對象包括:
(1)健保卡上註記「福」或「榮」字的就醫者及三歲以下兒童就醫者。
(2)勞工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痛病就醫者。
(3)經登記列管的結核病患者,到衛生署公告指定醫療院所就醫者。
(4)同一療程,除了第一次診療需要部分負擔外,療程期間內都免除部分負擔(復健及中醫傷科除外)。
(5)持有健保IC卡的百歲人瑞〈行政院衛生署85年1月3日衛署健保字第84076121 號函〉。
(6)多氯聯苯中毒之油症患者,縣(市)衛生局核發的就診手冊,至特約醫療院 所門診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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