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1)重大傷病。
(2)分娩
(3)未滿四歲的兒童、孕婦產檢.三十歲以上的婦女、四十歲以上的成人等所提供的預防保健服務。
(4)山地、離島的特約醫療機構所提供的門診、急診或住院服務,及在山地離島地區接受居家照護服務。
(5)經離島的醫療機構轉診至台灣本島門診或急診者。
(6)健保卡上註記「福」或「榮」字的就醫者。
(7)持「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就診單」或「勞工保險職業傷病住院申請書」就醫者。
(8)經登記列管的結核病患者,到衛生署公告指定醫療院所就醫者。
(9)同一療程,除了第一次診療需要部分負擔外,療程期間內都免除部分負擔。(復健及中醫傷科除外)
(10)持有健保卡的百歲人瑞。
(11)多氯聯苯中毒之油症患者,持台灣省政府衛生處印製,縣(市)衛生局核發的就診手冊,至特約醫
   療院所門診者。
(12)八十八年八月一日保險對象就醫除應自行負擔原基本部分負擔外,可免除新制部分負擔對象如下表:

免除部分負擔
藥品部分負擔
復健物理治療部分
(含中醫傷科)
1.藥品費用100元以下之處 方
2.慢性病連續處方箋(慢性 病、開藥二十八天以上
且分次調劑)
3.牙醫門診診療服務
4.門診論病例計酬項目
實施中度-複雜治療(實施中度治療項目三項以上,且合計時間超過50分鐘,如肌肉電刺激等十四項)、複雜治療(限復健專科醫師處方,治療專業人員親自實施,如平衡訓練等七項)

以上三項共同免自行負擔對象
1.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免自行部分負擔者,如重大傷病、分娩、預
防保健等
2.至山地離島地區院所門診者
3.榮民及低收入戶

參考資料:健保局

 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more6513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